(一)强化任职条件,提升项目经理价值《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前述系对项目经理任职条件的规定,从条款效力来看,应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不能违反,换言之,不满足上述四项全部要求的人员不能担任项目经理。此外第(四)项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因此,可预计《办法》颁行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项目经理将成为抢手货、香饽饽,此需求短缺无疑将提升项目经理的聘用成本。(二)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面临挑战《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办法》对项目经理确立了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并明确规定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规定追责。这等同于给项目经理套上一终身的枷锁,倒逼项目经理其应具备设计和施工的相应管理、控制能力,既要懂设计、又要懂施工管理,方可避免头上悬挂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落下,此对项目经理而言,无疑是不得不思考及面对的全新挑战、考验。【欢迎关注“高云合同”公众号,做合同实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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